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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诺必践  有约必行

信用为本  传诚天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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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授权书
2017-9-21
来源:未知
点击数:  2585        作者:未知
  • 商标授权书

    商标使用许可人(甲方):河南物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

   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(乙方):

     根据《商标法》和《实施条例》的规定,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,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。

      商 标 授 权 范 围

      一、甲方将注册登记的第     类商标(申请号:     )许可乙方使用在其销售的   产品上。

      二、商标标识:(另附页)

      三、乙方认同甲方河南物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秉承“有诺必践、有约必行、信用为本、传诚天下”的理念,追求“当代物文传承技艺、明天精美传世文物”的目标。本能地把消费者当成自己的亲人,尽心尽力做出最好的产品、提供最好的服务。产品质量达到或优于国家标准,无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发生的,乙方可永久使用本商标。本次许可使用的期限自          年     月     日起至         年       月      日止。合同期满,由甲、乙双方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。

      四、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: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;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产品产地:           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。

      五、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形式为: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的销售渠道内许可使用;在指定产地区域内产品上使用。合同存续期间,不再授权同区域内其他生产厂家使用甲方的同种类产品商标。

      六、许可乙方在产品包装、企业牌匾、宣传资料上使用的说明文字:

      双 方 的 权 利 和义 务

      七、乙方年营业利润10万元以下,甲方不收取任何费用;年营业利润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每年向甲方交纳1千元人民币作为商标使用费,年营业利润100万元以上的每年向甲方交纳营业利润的0.1%作为商标使用费。

      八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的规定:“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;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。”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的商品上,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,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卫生、质量、计量、环保、包装、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。

      九、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、图形或者其组合,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。

      十、合同终止后,乙方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甲方的授权商标、标识,以及在本合同第六项中许可乙方在其产品包装,企业牌匾、宣传材料中所规定的文字,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。

      十一、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四十条规定,有权利监督乙方产品质量,乙方有责任将包装设计文稿交给甲方审核备案,以免出现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况。

      十二、甲方对乙方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,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及《实施条例》的规定,仅为提高乙方知名度、扩大市场占有率所进行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策划和包装。是在法律许可下的合法授权并受到法律保护。同时应当强调,双方都是独立法人,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;甲、乙各方的债权、债务,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法律责任均不得涉及对方;甲、乙各方的债权、债务,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,也均不能构成对各方的法律连带责任。

      合 同 的 生 效 与 终 止

      本合同生效的条件:

      十三、双方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签字、盖章。

      十四、甲方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备案。

      十五、乙方使用在甲方授权注册商标的产品,必须要具备如下条件:

      ●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定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。

      ●国家明令需要具备环保认证的产品,必须获得国家级环保机构认证或国家指定机构的认证。

      ●必须要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必须达标。

      ●必须要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,要取得生产许可证。

      本合同自签字的三个月内,由乙方到所在注册工商局查存。

      本合同终止的条件:

      十九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限到期没有续签合同。

      二十、乙方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及《实施条例》的规定,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时,其产品质量未达国家规定标准,粗制滥造,以次充好,损害消费者利益,构成对甲方声誉损害的。

     备 案 程 序

        二十一、 双方签署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》,可以到国家工商总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做委托备案(代理机构由双方协商选择),由商标代理机构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。

      二十二、代理机构将双方签署的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》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后,甲方所承担义务的全部完成。

      二十三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受理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》后,依据其行政程序,向甲方发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》,并在全国性的《商标公告》上公告。

      二十四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及《实施条例》的规定订立的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》,自具备合同中的生效条件,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。

      违 约 责 任

      二十五、乙方不能超越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》中规定的商标类别、商品种类、商标使用的地域、使用形式、使用期限等条件,合法使用该注册商标。

      二十六、乙方只限于在本企业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甲方授权使用的商标。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,将甲方授权使用的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,也不得作为投资与第三方新成立法人机构进行生产销售并盈利。

      二十七、甲方在许可合同的存续期间,不能单方面终止乙方的商标使用权(但符合本合同中“合同终止条件”的条款除外)。

      二十八、双方如有违反“违约责任” 中条款的,违约方违约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。

      适 用 法 律

      二十九、本合同的订立、解释、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及《实施条例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管辖和保护。

      争 议 的 解 决

      三十、对合同有争议需要修改, 必须经过双方一致同意,签署书面合同方可生效。

      三十一、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, 或严重违反合同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失,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。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,守约方得到赔偿后合同可继续履行。

      三十四、如合同争议不能达成共识,可以将争议提交中国贸促会仲裁委员会,由该机构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条例》进行仲裁,仲裁结果为终局,对双方均有约束力。

      解释、代理、争议受理、仲裁机构

      三十五、本合同中商标使用许可争议的解释权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。

      三十六、本合同中的商标代理机构为    有限公司。

      三十七、本合同中的争议受理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      三十八、本合同中争议的仲裁在中国贸促会仲裁委员会。

      本合同一式四份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和《实施条例》的规定,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,由甲方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;由乙方将合同副本交送注册地工商局存查。

     许可人(甲方):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被许可人(乙方):

      法定代表人: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法定代表人:

      年 月 日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年 月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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